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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审办发〔2008〕143号)
发布时间:2015-06-01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

审办发〔2008143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要继续坚持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以上规定要向社会公布,并公布对违反规定予以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做如下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审计署有关单位(包括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审计署派驻有关单位的纪检组长要认真分析原因,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并向审计署分管领导报告;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要向审计署党组作出深刻检查,由审计署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发现违反以上规定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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