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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鄂办发〔2008〕20号)
发布时间:2015-06-01

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鄂办发〔2008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200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办发〔2007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立案侦查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用结合、整改结合,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其职责权限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并负责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运用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运用的协调和运用情况统计、报告、通报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及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根据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抄送审计结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出资管理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告及相关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以及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审计结果应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评价客观。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管理、经济决策、执行政策法规和廉政纪律等责任事项的审计情况;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价;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经审计查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决策等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对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经核实后,应当进行处分、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问题查证落实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提出治理、预防的意见和措施。
  (四)采取适当方式通报依据审计结果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
  (五)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公务员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工作业绩突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差,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职务调整。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对任期内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经组织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理。是公务员的,同时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干部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五)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干部档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经营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兑现绩效薪酬等及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提出整改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对未在期限内落实整改的,追究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在职权范围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收缴被审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所在企业应上缴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等工作。
  (四)在职权范围内,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管理严重失误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避免进一步损失,并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企业领导干部相关责任。
  (五)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以及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审计结果反映企业领导干部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重要情况应当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
  (七)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存入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问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需要纠正和改进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以及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重要情况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提出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规定的建议。
  (四)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业绩显著,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良好的,可以作为正面典型通报,建议有关方面予以表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五)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审计结果报告、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形成的文件资料存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内通报审计结果。针对审计情况研究加强或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对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三)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当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督促检查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下级部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本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采取合适形式通报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情况需要,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协调干部监督管理等部门,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到单位中层干部反馈审计结果情况,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依其职责督促整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召开整改督办会形式,要求已审计结束三个月后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集中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整改情况,研究督促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情况,应当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中汇报,平时应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
  公安、检察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移送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不定期进行总结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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