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下列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
(一)学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校领导兼任二级单位的正职领导人员,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任免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具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后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室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审计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同意,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方案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室将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确定的审计任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事业发展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机制的建立情况;决策程序的规范情况;决策内容的合法合规情况;决策结果的实施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情况;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四)管理与内控制度情况: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情况,特别是经济活动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关职责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管理与服务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事业发展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贯彻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及制度情况;任期内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机制的建立情况;决策程序的规范情况;决策内容的合法合规情况;决策结果的实施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三)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经济合同履行情况: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情况;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情况;对学校预算下拨学院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督查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四)管理与内控制度情况: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情况,特别是经济活动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关职责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事业发展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部门事业可持续发展情况;贯彻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及制度情况;部门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机制的建立情况; 决策程序的规范情况;决策内容的合法合规情况;决策结果的实施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三)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收益上缴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四)内控制度情况: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关职责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由校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人员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室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学校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室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及主要领导职责分工情况;
(三)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
(四)决策机构名称、决策制度、决策事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五)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六)内控制度;
(七)对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经济合同(协议)复印件及目录清单;
(九)固定资产清单和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十)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十一)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室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理,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审计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提交党委组织部,并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审阅。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由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室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室提起申诉,审计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审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中农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校发〔2012〕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