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暂行规定
校发〔2008〕16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技项目经费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中央各部委和省级(含副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学校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相关专项中安排学校承担的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科技咨询等项目经费。
(二)科研基地项目经费,指中央各部委和省级(含副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等,以及由境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等资助并由学校承建的联合(或冠名)实验室、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等取得的建设经费、仪器设备更新经费和运行补助经费等。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等委托的研究任务而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由省级政府非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和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委托学校相关研究任务而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教师和项目组转化和转让科技成果、从事技术服务与销售等取得的收入并用作科学研究的经费。
(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指由国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等资助,或由我国中央和省级(含副省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资助,由学校承担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任务而取得的项目经费。
(五)自筹科技经费,指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本级预算和事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科技创新基金、科研基地项目配套建设经费与运行补助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专利基金、对上级部门下达学校创新团队与科技人才项目等进行配套支持的经费。
第三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审计处对科技项目经费审计采取项目结题审计、不定期抽查审计方式。
第六条 对科技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等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
(二)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三) 科技项目经费到账情况,经费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项目结题后的经费结余及经费划转情况;
(四) 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 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 科技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作的,是否有合作协议(合同),其协议(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 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科技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后,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负责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概况及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经费决算(计财处);
(三)项目经费预算(科技处);
(四)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计财处);
(五)项目进行中与第三方达成的合作协议或合同(科技处);
(六)审计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根据科技项目资料,制定审计方案,依照一定的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对第六条的内容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报告内容如下:
(一) 审计的依据、范围、方式、时间;
(二) 被审计科技项目经费的基本情况;
(三) 被审计科技项目经费开支、内部控制、预算执行、资产购置、合作协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法规依据;
(四) 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 审计评价,即对被审计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向科技项目负责人征求和交换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含科技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正式送达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技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的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