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校发〔2001〕5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 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用国家和地方拨款、贷款、合资、各种捐款,以及学校或各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形成国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单项工程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学校审计处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对全校所有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各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手续。对单项工程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报表须送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来源是否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2、工程招投标和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是否全面、合规;
3、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通路、通水、通电和拆迁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设计变更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设计要求进行采购,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4、基础工程、隐蔽工程是否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签证;
5、建设、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价格是否合理,取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2、工程监理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5、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挪用转移投资、虚列投资的问题;
6、工程项目经费收入的来源、投资,包干结余的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第六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全套施工图、竣工图、工程联系单、工程量计算式、以及经甲方认可的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合同与清单,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工程监理报告和签证资料,签证单应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并经过建设单位指定的现场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所有的签证单位应一次性提交审计部门;不规范的签证单和补交的签证单,均为无效的签证单。
建设、维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参加有关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会议。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中的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在填盖或装饰前,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处派员参与现场验收。未经审计处参与现场验收的工程,不得封闭。否则,不予承认其工程量。审计处接通知后应于48小时内到场。如工期紧等原因,建设、维修管理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审计处应于24小时内到场。
第九条 预付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建设、维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在竣工结算前,基建工程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85%,修缮工程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80%。
第十条 校内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以聘请校内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处接受审计任务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修缮工程原则上20天内)完成审计任务,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处要严格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未经审计就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将单项工程分解为若干个低于1万元的工程予以结算等逃避审计监督的行为,一经发现通报全校,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为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审减的建设、修缮经费中提取3%-5%(单项审减金额在10万元以内按5%提取,审减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按3%提取),用于审计业务支出和奖励审减有功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30日发布的《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建设与维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农审计字〔1997〕第30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