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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补充规定(校发〔2013〕180号)
发布时间:2015-04-22

华中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

审计的补充规定

校发〔201318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审计监督,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第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竣工结算单项金额在1万元(1万元)以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竣工资料,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请的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审计是指以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的建设管理部门为基建处,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条 审计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审计专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或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相关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 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签订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应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工程使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送交审计部门审计方能签约。

第八条 1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和基建工程由学校审计处组织施工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费用按相关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两天前以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实施施工过程跟踪审计,未及时通知审计处实施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将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的1%罚金,冲减工程成本,此规定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施工合同中。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详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清单),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审计部门接受的工程结算资料应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管理部门复审的工程结算资料;

(二)送审工程项目必须立项合法、手续完备,预、结算书应符合客观实际,并执行国家建筑、修缮工程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建设管理部门报送签字盖章后的工程结算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内容必须齐全,签章手续齐备,对送审资料不全及手续不齐备的,审计处应要求其补充完整后再予接收并安排审计;

(五)变更签证资料应一次报齐且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变更材料要严格审核,严防借变更之名扩大预算。送交审计的工程结算资料及有关变更、签证手续,经审计处接收后原则上不予更改和补办;

(六)工程结算材料报审、工程结算内容核对、审计报告接收等事宜,施工方和建设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第十条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和学校年终结算截止日期,凡本年度内需结算的经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项目,须按以下规定报送竣工结算资料,逾期报送,结算时间顺延到下一年度。

1.500万以下工程须在距当年年终结算截止日20天以前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2.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工程须在距当年年终结算截止日30天以前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3.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工程须在距当年年终结算截止日45天以前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4.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工程须在距当年年终结算截止日60天以前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审核定额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审核甲供设备及材料、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审核施工合同奖罚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建设管理部门送审的资料实施审计后向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项目主审人员,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建设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审计处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核实。

(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审计处三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提交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额不得大于经审计后工程结算总额的5%,超过5%的部分发生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以上规定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定的合同中。

第十四条 为保证工程审计业务正常开展,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文件,学校自审项目按工程结算审减金额的6%收取审计费用,用于审计业务支出和聘请专业审计人员费用等支出。

第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审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经咨询协商后仍不一致的,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的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清单

项目名称

经费来源

送审金额

序号

张数

 

1

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项目提供

2

招标答疑文件

招标工程项目提供

3

投标文件

招标工程项目提供

4

中标通知书

招标工程项目提供

5

未招标情况说明书

建设管理部门、招标办签字

6

工程施工合同

7

相关会议记录

8

施工、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9

图纸会审纪要

10

工程材料供货合同

11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

12

工程进度报表、有关施工记录

13

工程预 ()算书(含电子版)

14

工程所需材料价格明细表

15

工程竣工验收单

16

甲供材料明细表

17

建设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增加工作内容和经费的报告

超计划投资工程项目提供

移交人:                  接收人:

                          

建设管理部门(预)结算审核负责人及电话:

建设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及电话:     

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施工单位(预)结算负责人及电话:

以上资料必须是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要完整,此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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