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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24)144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校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学校办、纪委办、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发展规划部、财资部、审计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方针政策,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五条 审计室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审计室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示后由审计室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审计、财经、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批准,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室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审计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资金管理绩效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有关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情况;

(九) 对外投资项目情况;

(十)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室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室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室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室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室应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条 审计室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校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审计整改实施办法,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督促学校及校属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会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在对校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对校属单位内部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室在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教育部财务司,并按照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华中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15〕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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