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纳入审计范围。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可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分项审计的方式进行。对立项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实施工程管理专项审计。分项审计起点金额按学校相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结合年度财务预算安排,负责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工作。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副校长担任,组员由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和国资设备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须报投资评审小组评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在投资计划限额内进行,设计概算须报投资评审小组审定。
第七条 审计处参加建设项目建议决策、方案设计阶段有关研讨、可行性论证会议等相关会议,学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上报前应征求审计处意见。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以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为重点审计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二)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
(三)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四)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安排或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的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
(三)审计组出具工程管理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移送纪委(监察处)核实查处。
(三)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处向学校提出审计意见,提交学校研究解决。
(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