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鄂办发〔2008〕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建议书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及时整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以及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评价和考核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用结合、整改结合,督促落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审计结果运用领导小组,负责审计结果运用的协调、督促、检查,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资设备管理处和审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在审计期间发现的且能及时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立行整改;对审计完成后提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按要求整改。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八条 审计结果涉及的相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的具体情况配合整改。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权限实施审计结果运用: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审计结果,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对于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规定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党组织或个人的领导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党员,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推进建章立制。
(三)组织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与评价范围,作为评价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
(四)人事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五)计划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的参考依据。
(六)国资设备管理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参考依据。
(七)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制订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参考依据。
(八)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后续审计或再次审计的对照依据。
(九)审计结果涉及的其他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在必须的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及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落实到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事项,由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通知有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度。被审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根据审计整改完成情况负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落实到位。任期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及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建议)书后,对其建议或要求整改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方案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审计意见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执行情况书面说明报送审计处。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对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审计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应继续执行,经校领导签批的,可暂停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资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助执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在审计完成后,审计结果提到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应将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及时抄送纪委(监察处)。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或下达审计整改意见书后30日内,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需要重点督办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对整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研究分析,查明原因,及时将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向审计结果运用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等相关单位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意见未进行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学校对其追究主体责任;
(二)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在审计意见整改未执行完毕期间,暂缓对被审计对象所涉及人员的提任与调动;
(四)对不认真整改,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9月22日实施的《华中农业大学落实审计意见暂行规定》(校发[2009]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