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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落实审计意见暂行规定(校发〔2009〕114号)
发布时间:2015-04-22

华中农业大学落实审计意见暂行规定

校发〔2009114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在依法治校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维护高等教育审计工作的严肃性,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认真执行和采纳审计意见,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令第4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我校关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审计意见,是指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需要有关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落实审计意见,是指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达到纠正错误,改进工作,防范风险的目的。

第四条 经批准的有关审计意见应及时通知、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落实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事项,由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对于需要学校其他部门协助落实或监督落实的审计意见,审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向审计部门报送落实情况。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审计意见,包括:建立健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补缴有关税款;上缴有关款项;追回或偿还有关款项;对有关事项进行清理;冲转有关账目和更正有关报表、报告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执行审计意见结束后,应按审计部门的规定时限,将落实审计意见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执行情况书面说明报送审计部门。对于审计部门提出的改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营效益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采纳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落实审计意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并对审计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九条 建立落实审计意见责任制度。负责分管或联系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建立落实审计意见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或其委托的校领导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召集全体或部分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落实审计意见联席会议职责是:听取审计部门有关审计情况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汇报;组织、协调有关落实审计意见方面的工作;研究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责任追究的意见。

对联席会议无权处理的问题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监督重点;

(二)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四)对违规资金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如发现原审计意见有错误或不当的,审计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复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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